隋末古代人口和結婚年齡_宙斯小說網
當前位置:宙斯小說網 >>歷史>> 隋末 >>隋末最新章節列表 >> 古代人口和結婚年齡

古代人口和結婚年齡


更新時間:0001年01月01日  作者:木子藍色  分類: 歷史 | 架空歷史 | 木子藍色 | 隋末 
轉自《東南早報》

古代的人口和結婚年齡歷朝政府關于婚齡的法規,有兩種類型。一是常規的,確定法定婚齡,即規定男女到多少歲才可以結婚;一是臨時性的,視當時社會情況而制定,這種法規就一個朝代講是偶見的,把許多朝代的串在一起,也可以發現它們的共同性:是為解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制定的。

早婚令

政府強迫人民到一定年歲必須結婚,否則給以制裁。我們所見記載,此說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說的圣王時代,也即古人所說的三代以上吧。墨子講:“昔者圣王為法曰:丈夫年二十,毋敢不處家,女子年十五,毋敢不事人,此圣王之法也。”(《墨子·節用上》)墨子認為上古男子20歲、女子15歲必須結婚,這是法令規定,不敢不遵行。墨子說的是那一個時期的事實,有沒有這一事實,很難確證。我們確知政府實行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時代的越國。越王勾踐被吳國戰敗回到會稽,臥薪嘗膽,準備力量進行復仇,實行“十年生聚,十年教訓”的方針。“生聚”的內容之一就是為增殖人口,因而宣布:“女子十七歲不嫁,其父母有罪;丈夫二十不娶,其父母有罪。”(《國語·越語上》)這是把男20歲、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年齡,即必須結婚的年歲,而不是可以婚配的歲數。

正式建立西晉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:“女年十七,父母不嫁者,使長吏配之。”(《晉書·武帝紀》)女兒到了17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,政府就要強行把她匹配了,要那樣,還不如父母趕在17歲以前讓她結了婚。

北周武帝建德三年(574年)詔令:“自今以后,男年十五,女年十三以上,爰及鰥寡,所在軍民,以時嫁娶,務從節儉,勿為財幣稽留。”(《周書·武帝紀》)女子13歲就要成親,是我們所知的法令中年歲最小的。

人口政策

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個時期內強迫人民結婚呢?我們看制定那項政策的社會狀況就可以明白了。越王勾踐的法令出現在春秋五霸爭雄、吳越戰爭以越國慘敗而結束的時候,北周武帝處在南北朝長期混戰的年頭,漢惠帝、晉武帝、唐太宗則在大規模的長期戰爭之后,即都是長期戰爭或剛剛結束的時候,戰禍使很多人死亡,造成人口銳減。以國家掌握的人口數字來說,東漢人口達到5600多萬,經漢末三國大亂之后,西晉只有1600多萬,僅及東漢的2/7。隋代人口4600萬,在南北朝長期戰爭之后,未恢復到東漢水平。隋末農民戰爭后,貞觀時人口雖比武德間有所增加,也只有1200多萬,不過是隋朝的1/4。人口少,勞動力不足,因而影響賦役的征收和兵力來源,為解決這個問題,統治者希望通過強迫早婚,達到增殖人口的目的。

孟子講諸侯有三寶:土地、人民和政事,沒有一定數量的人民,國家也就不成其為國家。政府為使少年早婚,提倡簡化婚儀,節儉辦婚事,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詔令中“以時嫁娶,務從節儉,勿為財幣稽留”的號召,就是講的這個原則。如果婚姻雙方競要財禮和嫁妝,貧窮之家很難及時婚配,更不要說提前結親了。

提倡寡婦再婚

在頒布的強制早婚法令中,我們還可以看到,政府提倡寡婦再婚,如前述貞觀詔書表述極清楚。唐以前的人們對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視,但對守節的表示贊揚。貞觀令講孀婦喪服期滿,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,當然,對于堅持不改嫁的也不強迫。婦女二次結婚,本應同男子一樣,是她的權利,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卻對二婚女子橫加指責,可是在早婚令實行時,政府就鼓勵女子再婚,在客觀上也是對守節觀念的沖擊。

總起來看,歷朝政府為增加人口,強迫人民早婚,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當做罪犯來對待,是極沒有道理的。強令少年結親,對于他們的身心健康是一種摧殘。因此,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時,強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,不足取的。人要在生理發育成熟了,才能結婚生育,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,也是人類優質再生產的前提,早婚令恰恰違背了這種自然的要求。它反映古代統治者把人當做一種生殖勞動力、力的工具,他們根本就不把平民當做人來看待,這就是封建時代不講人性,是它的野蠻的表現。

歷代的婚齡

西周時期,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的婚齡。古人認為:男三十筋骨堅強,可以做父親,女二十發育成熟,可以做母親。

此后,歷代王朝關于婚齡的規定逐漸降低。春秋時期,齊桓公規定:男子三十成家,女子十五出嫁。越王勾踐規定:男子二十不婚,女子十六不嫁,罪及父母。這是諸侯間為了爭奪霸權,而采取加快人口增殖、增加勞動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。

漢代曾規定: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賦稅,強迫人民早婚,以至許多父母不懂得怎樣撫養教育兒女,造成嬰兒死亡率增高。

西晉規定:女子年十七,父母不為其出嫁,由地方官吏擇配。北齊時甚至把雜戶中子女年二十以下、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。北周時男十五、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。

唐初為緩和社會矛盾采取休養生息政策,對婚齡有所放寬,規定:男二十娶,女十五嫁。唐中葉時降低為男十五以上、女十三以上皆聽婚嫁。否則官府干預。此后,由宋至清,法定的婚齡都在男十六、女十四左右。

進入近代后,法定婚齡逐步提高。民國民法規定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,不得結婚。解放初期,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二十歲,女十八歲,始得結婚。現在新婚姻法規定:男不得早于二十二歲,女不得早于二十歲。


上一章  |  隋末目錄  | 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