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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史 食貨志四


更新時間:2018年03月10日  作者:一袖乾坤  分類: 歷史 | 兩宋元明 | 一袖乾坤 | 奮斗在晚明 


○鹽法茶法

煮海之利,歷代皆官領之。太祖初起,即立鹽法,置局設官,令商人販鬻,二十取一,以資軍餉。既而倍征之,用胡深言,復初制。丙午歲,始置兩淮鹽官。

吳元年置兩浙。洪武初,諸產鹽地次第設官。都轉運鹽使司六:曰兩淮,曰兩浙,曰長蘆,曰山東,曰福建,曰河東。鹽課提舉司七:曰廣東,曰海北,曰四川,曰云南;云南提舉司凡四,曰黑鹽井,白鹽井,安寧鹽井,五井。又陜西靈州鹽課司一。

兩淮所轄分司三,曰泰州,曰淮安,曰通州;批驗所二,曰儀真,曰淮安;鹽場三十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,倍之。萬歷時同。鹽行直隸之應天、寧國、太平、揚州、鳳陽,廬州、安慶、池州、淮安九府,滁、和二州,江西、湖廣二布政司,河南之河南、汝寧、南陽三府及陳州。正統中,貴州亦食淮鹽。成化十八年,湖廣衡州、永州改行海北鹽。正德二年,江西贛州、南安、吉安改行廣東鹽。所輸邊,甘肅、延綏、寧夏、宣府、大同、遼東、固原、山西神池諸堡。上供光祿寺、神宮監、內官監。

歲入太倉馀鹽銀六十萬兩。

兩浙所轄分司四,曰嘉興,曰松江,曰寧紹、曰溫臺;批驗所四,曰杭州,曰紹興,曰嘉興,曰溫州;鹽場三十五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,倍之。萬歷時同。鹽行浙江,直隸之松江、蘇州、常州、鎮江、微州五府及廣德州,江西之廣信府。所輸邊,甘肅、延綏、寧夏、固原、山西神池諸堡。歲入太倉馀鹽銀十四萬兩。

明初,置北平河間鹽運司,后改稱河間長蘆。所轄分司二,曰滄州,曰青州;批驗所二,曰長蘆,曰小直沽;鹽場二十四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干一百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馀引。萬歷時同。鹽行北直隸,河南之彰德、衛輝二府。所輸邊,宣府、大同、薊州。上供郊廟百神祭祀、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。歲入太倉馀鹽銀十二萬兩。

山東所轄分司二,曰膠萊,曰濱樂;批驗所一,曰濼口;鹽場十九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,倍之。

萬歷時,九萬六千一百馀引。鹽行山東,直隸徐、邳、宿三州,河南開封府,后開封改食河東鹽。所輸邊,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。歲入太倉馀鹽銀五萬兩。

福建所轄鹽場七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馀引。弘治時,增七百馀引。萬歷時,減千引。其引曰依山,曰附海。依山納折色。附海行本色,神宗時亦改折色。鹽行境內。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馀兩。

河東所轄解鹽,初設東場分司於安邑,成祖時,增設西場於解州,尋復并於東。正統六年復置西場分司。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。洪武時,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。弘治時,增入萬引。萬歷中,又增二十萬引。鹽行陜西之西安、漢中、延安、鳳翔四府,河南之歸德、懷慶、河南、汝寧、南陽五府及汝州,山西之平陽、潞安二府,澤、沁、遼三州。地有兩見者,鹽得兼行。隆慶中,延安改食靈州池鹽。崇禎中,鳳翔、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。歲入太倉銀四千馀兩,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,抵補山西民糧銀,共十九萬兩有奇。

陜西靈州有大小鹽池,又有漳縣鹽井、西和鹽井。洪武時,歲辦鹽,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奇,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奇,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奇。弘治時同。萬歷時,三處共辦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馀斤。鹽行陜西之鞏昌、臨洮二府及河州。歲解寧夏、延綏、固原餉銀三萬六千馀兩。

廣東所轄鹽場十四,海北所轄鹽場十五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,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馀引,海北二萬七千馀引。弘治時,廣東如舊,海北萬九千四百馀引。萬歷時,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馀引,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馀引;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馀引。鹽有生有熟,熟貴生賤。廣東鹽行廣州、肇慶、惠州、韶州、南雄、潮州六府。海北鹽行廣東之雷州、高州、廉州、瓊州四府,湖廣之桂陽、郴二州,廣西之桂林、柳州、梧州、潯州、慶遠、南寧、平樂、太平、思明、鎮安十府,田、龍、泗城、奉議、利五州。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馀兩。

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。洪武時,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馀斤。弘治時,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馀斤。萬歷中,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馀斤。鹽行四川之cd、敘州、順慶、保寧、夔州五府,潼川、嘉定、廣安、雅、廣元五州縣。歲解陜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余兩。

云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,白鹽井、安寧鹽井各轄鹽課司一,五井轄鹽課司七。

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馀引。弘治時,各井多寡不一。萬歷時與洪武同。

鹽行境內。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余兩。

成祖時,嘗設交阯提舉司,其后交阯失,乃罷。遼東鹽場不設官,軍馀煎辦,召商易粟以給軍。凡大引四百斤,小引二百斤。

鹽所產不同:解州之鹽風水所結,寧夏之鹽刮地得之,淮、浙之鹽熬波,川、滇之鹽汲井,閩、粵之鹽積鹵,淮南之鹽煎,淮北之鹽曬,山東之鹽有煎有曬,此其大較也。

有明鹽法,莫善於開中。洪武三年,山西行省言:“大同糧儲,自陵縣運至太和嶺,路遠費煩。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,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,給淮鹽一小引。商人鬻畢,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。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。”

帝從之。召商輸糧而與之鹽,謂之開中。其后各行省邊境,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。

鹽法邊計,相輔而行。

四年定中鹽例,輸米臨濠、開封、陳橋、襄陽、安陸、荊州、歸州、大同、太原、孟津、北平、河南府、陳州、北通州諸倉,計道里近遠,自五石至一石有差。先后增減,則例不一,率視時緩急,米直高下,中納者利否。道遠地險,則減而輕之。編置勘合及底簿,發各布政司及都司、衛所。商納糧畢,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,赍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。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,勘合相符,則如數給與。鬻鹽有定所,刊諸銅版,犯私鹽者罪至死,偽造引者如之,鹽與引離,即以私鹽論。

成祖即位,以北京諸衛糧乏,悉停天下中鹽,專於京衛開中。惟云南金齒衛、楚雄府,四川鹽井衛,陜西甘州衛,開中如故。不數年,京衛糧米充羨,而大軍征安南多費,甘肅軍糧不敷,百姓疲轉運。迨安南新附,餉益難繼,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,他邊地復以次及矣。

仁宗立,以鈔法不通,議所以斂之之道。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,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,滄州引三百貫,河東、山東半之,福建、廣東百貫。宣德元年停中鈔例。三年,原吉以北京官吏、軍、匠糧餉不支,條上預備策,言:“中鹽舊則太重,商賈少至,請更定之。”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,召商納米北京。戶部尚書郭敦言:“中鹽則例已減,而商來者少,請以十分為率,六分支與納米京倉者,四分支與遼東、永平、山海、甘肅、大同、宣府、萬全已納米者。他處中納悉停之。”又言:“洪武中,中鹽客商年久物故,代支者多虛冒,請按引給鈔十錠。”帝皆從之,而命倍給其鈔。甘肅、寧夏、大同、宣府、獨石、永平道險遠,趨中者少,許寓居官員及軍馀有糧之家納米豆中鹽。

正統三年,寧夏總兵官史昭以邊軍缺馬,而延慶、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,乃奏請納馬中鹽。上馬一匹與鹽百引,次馬八十引。既而定邊諸衛遞增二十引。其后河州中納者,上馬二十五引,中減五引;松潘中納者,上馬三十五引,中減五引。久之,復如初制。中馬之始,驗馬乃掣鹽,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,銀入布政司,宗祿、屯糧、修邊、振濟展轉支銷,銀盡而馬不至,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。

於是召商中淮、浙、長廬鹽以納之,令甘肅中鹽者,淮鹽十七,浙鹽十三。淮鹽惟納米麥,浙鹽兼收豌豆、青稞。因淮鹽直貴,商多趨之,故令淮、浙兼中也。

明初仍宋、元舊制,所以優恤灶戶者甚厚,給草場以供樵采,堪耕者許開墾,仍免其雜役,又給工本米,引一石。置倉於場,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馀米以待給,兼支錢鈔,以米價為準。尋定鈔數,淮、浙引二貫五百文,河間、廣東、海北、山東、福建、四川引二貫。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,計日煎鹽以贖。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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